心理委员在学院和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的领导下和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第一条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工作的基础要求,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同学隐私。
第二条
负责本学院和本班级的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第三条
敏锐观察并记录班级同学异常心理状况,并及时做好安抚、疏导和汇报工作。
第四条
对本班级同学异常心理状况应按照以下程序逐级汇报:辅导员-学院-心理中心。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联系校心理中心。
第五条
协助我校心理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普测及日常心理筛查,同时协助做好心理建档工作。
第六条
在校心理中心和学院的直接指导下,积极组织并参与校院和班级的其他相关心理活动。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