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高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警示教育案例 一

发布者:陈元昊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次数:383

 


【来源:教育部 】

01高校教师黄某某多次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9月,黄某某在其承担的专业理论课中多次发表与课程无关的错误言论,宣扬错误历史观,误导学生。所在学校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暂停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招生资格12个月,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对黄某某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院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院长、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院长进行提醒谈话,取消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当年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02高校教师周某某浏览国外网站,违法翻译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问题

周某某为某高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平时经常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国外一些网站。在一次浏览国外网站的过程中,周某某无意当中看到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周某某翻译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并利用个人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内容。随后,周某某将自己的微博昵称告诉几名学生,这几名学生又将周某某的微博内容分别发给了自己的同学、家人和朋友。周某某一共在微博上传了涉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博文共计221篇,这些内容传播速度迅速,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并且转发下载量达500次以上,情节严重。周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所在学校给予周某某开除处分。

03高校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将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教育部依据南京大学的调查结果和相关申请,已按照程序撤销梁某“国家级人才”称号。该校党委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04高校教师乌某性骚扰学生问题

20189月,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某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20219月,乌某被该学生举报并查实。乌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所在学校给予乌某开除党籍处分,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作出检讨。

05高校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154月至20189月,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所在学校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