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安徽艺术学院始创于1959年,1963年停办。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重建安徽艺术学院。安徽艺术学院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312月批准成立的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基础上组建,并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使命,以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为责任,着力培养文化艺术与传播及适应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高级艺术专门人才。历经建设与发展,学校将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并具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艺术院校,为安徽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和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做出贡献,为在本世纪中叶将我国建成高等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治校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中文全称:安徽艺术学院,简称安艺;学校英文全称:Anhui  University of Arts,简称:AHA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合肥市淮海大道1600号;校区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淮海大道1600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政拨款的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办学定位与宗旨

第五条  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的海外传播。

第六条  学校立足安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文化繁荣兴盛;按照“高素质、强能力、精才艺、善应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重点培养一线演艺、传媒人才及适应新兴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徽文化艺术人才的摇篮

第七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近期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2000人,远期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3000人。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八条  根据安徽文化强省战略目标对文化艺术人才的需求,学校以艺术学为主干,构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等学科专业群,并适时拓展到文学、管理学等门类下的相关学科专业,逐步形成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九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和文艺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文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并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致力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倡导“德艺双馨、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全面实施以美育为特色的文化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促进安徽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和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治校,努力增强办学实力,不断提高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十二条  校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和评估学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二)按照组织程序批准或调整学的领导机构;

(三)审批学招生计划,制定学生收费标准;

(四)监督和审计学经费使用情况;

(五)核准的章程,依法决定学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及类别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障学办学自主权;

(二)保证财政拨款,稳定教育经费来源;

(三)鼓励和支持学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为学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提供政策保障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十五条  学校履行管理学校的主体责任。

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学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学校承担行政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团体开展多方面、多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之间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收入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资产;

(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教育质量,提高综合办学水平;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对学育质量及办学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的主体。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除教师之外的党政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人员。

除特别规定外,本章程所称的教师是指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第十九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八)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从事科学研究,接受继续教育;

(五)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放、管、服”政策,建立健全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培训进修、奖励处分等各项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退休返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与学校签署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同职责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对象。

本章程所称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国家承认的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按照多样性、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

二十七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培养、成长、使用和人才引进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监督。

(四)领导学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审定学校党委工作职责范围以及“三重一大”等事项。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规定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资产,维护学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党建工作和业务发展要求,编制党政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设立若干党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并依据职责要求促进职能作用发挥。

三十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加强校企合作,建立双向对接的协同育人机制。

依据规章成立理事会,推进大学治理模式改革。

第三十条  探索现代大学校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实行高校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接受学校内部与社会监督。

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评议学院学科发展、科技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在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等时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申报各级各类的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进行遴选、审核;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六)指导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制订和修改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九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负责授予学位的审查、评定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学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和相关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标准;开展教材建设;评审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实施单位,并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在学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可以将较大的系设置为二级学院。

第四十三条  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系(部)主体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条  强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科研)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学术水平为目标,以应用科学研究为重点,鼓励教职工申报并承担应用型研究课题,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五条  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完善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工资,实行优劳优酬,建立具有高校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和产业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疾病防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丽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四十条  依法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保障捐赠者和受益者的权利。

四十条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

五十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严格财务审计,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十一条  建立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交审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待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徽(待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旗(待定)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十条  本章程未载明事项和需要修改的条款,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修改章程应由长提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