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33

院政〔202250  颁发日期:2022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作双方通过项目合同(协议)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按照学校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引导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合同要求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科研处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备案、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按合同约定统一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法合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出入库管理,有关固定资产及试剂耗材等材料的采购、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级相关政策,为横向科研项目组提供自行采购购置相关仪器设备、物资等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障横向科研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须共同协商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相关义务及责任,并签订书面合同。横向科研项目以《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合同(协议)书》(附件1)、《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附件2)、《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登记表》(附件3)为立项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审核,并签订正式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印章。

第十四条 合同(协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合同约定方式汇入学校财务账户。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出具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作为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立项的财务依据。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进行立项,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将委托合同(协议)书、合同审核表、项目登记表和财务处出具的到账证明交到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编制立项代码,进行立项登记。

第十七条 经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立项的项目,将记入相关单位或教职工个人科研档案并纳入科研业绩考核。未经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立项登记的委托服务等项目,一律不作为单位或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科研成果申报以及职称晋升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协议)书正本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保留一份,项目委托方需保留项目合同(协议)书的份数按委托方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项目经费少于1万元;

(二)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

(三)涉及以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学校为担保人;

(四)有损学校利益,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须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若是非责任性违约,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金及法律等相关费用在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合同(协议)书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

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填写《安徽艺术学院科研项目变更申请》,交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截止时间结项。项目负责人需在约定截止时间内,向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提交《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项目成果副本(样本)、由委托方出具的结项意见等相关支撑材料。不能按时结项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约定截止时间前向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或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法律和合同(协议)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其使用不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费使用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执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财务处指导下按要求或约定编制预算。合同中有约定的,且在各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前提下,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由项目组自行编制预算规范使用,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备案,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入账后,按项目总经费的8%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计提项目总经费5%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计提项目总经费3%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不高于80%的比例,可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劳务费支出以及结项后的绩效支出,具体所占比例依据合同约定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后,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全部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经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后,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及出版费、数据采集费、材料费、相关设备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创作设计费、服装道具费、劳务费、管理费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项目经费的开支报销需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或合法收据,创作设计费与劳务费的开支需出具明细发放清单。创作设计费与劳务费收益者应遵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办理,结项后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后,除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予退回。因故确需转回原单位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才予拨转。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需由学校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涉及更改合同规定的,须再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安徽艺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留在学校(科研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六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审批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无法确认项目完成人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项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有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知财务处予以结账。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按项目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二条 横向课题经费达到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政〔20201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及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