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2-07浏览次数:103

(院党字202076号  颁发日期:2020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风范,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适用相关条款规定。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四条 加强党委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健全完善党政领导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牵头协调指导、二级单位各司其职的考核工作机制。

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为年度考核,区间为当年11日至1231日。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凡教师有下列负面清单”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应评定为不合格: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展演、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学校批准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等;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部署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二)学校制定师德考核评价表,考核采取学校主导和二级单位自主相结合、教师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

(三)考核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师风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或部门办公会议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对拟做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被考核人意见,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人,经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和享受各种待遇;在师德年度考核中受过表彰的教师在参加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学校应当予以解聘,符合党纪或政务处分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以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级单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有师德失范的应及时向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