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艺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1-10浏览次数:158

(院党字〔2020〕86号  颁发日期:2020119日)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中共安徽艺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四)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重大舆情应对、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3.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4.校领导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中层干部任免;审定学校二级部门内设机构或相当层级负责人的选任;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党的建设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5.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6.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7.高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以及学校管理的干部述责述廉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2.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3.学校运转中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4.学校接受超过50万以上的捐赠项目;

5.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6.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7.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与酝酿:

 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确定。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由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与其他有关委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五条  会议的举行:

(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涉及相关议题汇报的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出会场。

(四)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五)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第六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

 (一)党委会议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以及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参加会议的成员意见后,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

 (四)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应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党委会授权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议事情况及决定或决议。

 (七)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九)党委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编发。

第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一)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通报。

 (二)党委委员要牵头落实党委会议的决定,指导各自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贯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三)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