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428

(院政〔2020〕38号  颁发日期:202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下同)开展教学、科研和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国内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及差旅费审批

第五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差前须填写《安徽艺术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或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并按程序报批。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出差互签审批,学校副职领导出差报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组负责人出差须向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请假,并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须向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请假,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因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差,由牵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凡是外出至省外公务另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制度,并实行回避原则。涉及部门“财务一支笔”(或具有经费审批权的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的差旅费需报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需详细填写学校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只能填写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则由会计人员按规定标准予以核定。严格控制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须凭据单独审批,并执行“一事一单”原则,严禁将一次以上的出差票据打包填写报销单。

第八条  差旅费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飞机票、火车票、会务(议)费、住宿费等支出必须用公务卡结算,返校后凭发票和刷卡POS单报销;确实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由出差人员自行垫付差旅费用,返校后按规定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以银行卡报销结算。

第三章  城市(城乡)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城乡)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不得租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校领导及同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如未经校领导审批乘坐超标准的交通工具,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乘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三条  出差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如机票价低于规定等级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价,不需申请报批,可直接购买机票,报销时需提供说明材料;因工作需要、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等情况,应事先报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时签批。

第十四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7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相应级别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严禁出差人员自带私人车辆。外出确需带车应使用学校车队派出车辆,且须事前办理批准手续。过路过桥费经车队核实后与出差人员(含司机)的差旅费伙食补助等一并报销。带公车出差人员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司机出差的长途补助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车队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鼓励节约。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参加会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选择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接待定点饭店或宾馆。住宿费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原因超限额标准,出差人员需说明超支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请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城乡)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凭当日票据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城市(城乡)间交通费而开支住宿费用,出差人员需注明原由,经所在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核后方可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但出差当天往返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伙食、市内交通支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不再凭据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合肥当天24时止,所经历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每人每天在限额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单次出差期间个人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最高补助限额原则上按不超过10天的标准给予补助。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的超过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最高限额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得报领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涉及的招待费报销,事前经学校领导批准,返校按照学校现行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单独审批后与差旅费报销单一同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报销时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一)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或没有明确的,但报销会议期间会务费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会议期间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批准,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短期进修等,其往返途中(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学习、进修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  学生竞赛、实习等差旅费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经学校(系、部、处)批准后代表学校到省内外(赴省外比赛另须经校领导签批)参加比赛、竞赛等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可参照其他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主办方统一安排的据实报销,食宿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可按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由系部统一安排赴外地实习、实训,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差旅费,参照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探亲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本条第(一)款凭据报销直线车、船费用,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连续乘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系、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应当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应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和差旅费支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及时一次性报销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学校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院领导出差差旅费按出差经费渠道由相关部门代为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须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提供的出国(境)审批单,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安徽艺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2.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贴标准表


安徽艺术学院

202057

1.安徽艺术学院出差审批单.doc

2.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贴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