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56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安徽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考试舞弊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不及格的;

(五)四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八门及以上课程经过补考及格者或专升本学生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过补考及格者;

(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65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最长修业期满,仍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或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舞弊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在毕业前按规定解除了处分且在学业上有突出表现,同时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系审查。

各系应于每年5月中旬(申请延期半年毕业学生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复核。

(二)学位办复核。

学位办对各系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统一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委员会议,对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实到会议委员须超过应到会议委员三分之二,投票表决同意超过二分之一的,授予学士学位。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学院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依据。

第七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学生所在系应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10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复议;争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凡毕业、结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未通过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生若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均予以撤销学士学位并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