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学校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规范管理、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招生考试;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科研调查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
(五)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办理公务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普通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上级单位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出行,应按规定优先使用单位保留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第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和减少公务租车用车。市内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网约车、出租车)。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客车等)。多个部门或多人同时去同一地点出差的,要合并乘车,以降低租车用车成本。
第六条 公务租用社会车辆,实行车辆租赁使用审批制度。使用部门按照公务活动内容、级别、性质,填写《安徽艺术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并明确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车队备案同意,签订租车协议。
第七条 租用车辆应随用随租,不得长时间空置车辆,超过48小时需重新租用车辆。
第八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10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多少可租赁相应的商务车、中巴车、大客车。
第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参照省直机关社会车辆定点租赁服务有关事项通知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不得擅自租用社会化车辆或在没有营业资质的租赁服务公司租赁车辆。对违规租用无资质的社会化车辆发生事故的学校概不负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租车费用不得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科目。
社会车辆租赁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用车审批表、租车费用发票等凭证。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化车辆或在没有营业资质的租赁服务公司租赁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租赁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对公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租赁活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室将会同纪委办、财务处、审计处不定期对全校公务活动租赁车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如虚开发票、虚增租车费等,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不再报销其租车费用。
第十三条 租用车辆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执行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