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3-08-18浏览次数:10

安徽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院政秘〔2023〕23号 颁发日期:2023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艺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或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校所属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四条 合同根据性质和内容主要分为合作办学、国际交流、劳动人事、承包租赁、科研、基建、购销、贷款、服务、捐赠等类别。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严禁以安徽艺术学院名义签订任何违法违规合同,严禁以安徽艺术学院名义签订任何性质的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以安徽艺术学院名义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审批、归口管理、合法性审查及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合同事务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管理监督部门,各部门依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为学校办公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合同纠纷,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备案、检查工作等。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时,主要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合规性、经济性、风险性等内容。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办部门为同一单位时,承担双项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在签约前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调查和分析,审查合同主体、性质、主要条款等相关内容,综合评判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计划立项及预算、结算;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标的额及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和表述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校刻制“安徽艺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校办公室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第十五条 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第十六条 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对学校利益无重大影响且标的额5万元(含)以下的合同。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是指除一般合同以外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二)申请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

(三)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

(四)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合同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

(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八条 凡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的合同,须采取书面的方式签订并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由各单位视情况自主决定。

第十九条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安徽艺术学院合同审批表(其他类)》 (附件1)、《安徽艺术学院合同审批表(招标采购类)》(附件2),逐级办理合同审核、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归口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汇总工作,及时编制《安徽艺术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附件3),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涉及诉讼情况等事项,定期向学校办公室法治科备案。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合同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对方发出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中止、撤销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在知悉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资料的归档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合同审批表、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2.未经授权,擅自以部门、学院等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4.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学校利益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6.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7.在合同管理中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学校损失的;

8.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