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档案材料调、借阅制度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1-11-2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艺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利用档案必须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学校工作人员利用档案材料前须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利用涉密档案的,须经保密部门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利用档案的,须持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办理相应的手续,方可利用。

 第五条 查阅、摘录、复制档案必须在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内进行。复制件须由档案室审核盖章。

 第六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外借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原则上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一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七条 摘录、复制、拍照、扫描档案,必须经工作人员确认并同意。用于教学科研的,一般只许摘录利用。用于宣传、展览的,只能复制、拍照、扫描所展览的部分。

 第八条 建立各种统计台帐,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数量和状况进行统计,对整理、利用、编研等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利用者应当自觉爱护档案,如有遗失、泄密、抽插、涂改档案等现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