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定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1-03浏览次数:47

(院党字202080号  20201028日)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营造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为高水平有特色艺术院校建设凝聚最强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精神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

六、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相关规定,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于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于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

七、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