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知识]退(离)休领导干部想到社团兼职,需要走哪些程序?能领报酬吗?

某某市某某局原局长老张,2023年退休,业务能力突出。最近某省级学会邀请他担任副会长,老张很心动,但不清楚领导干部退休后到社团兼职的政策要求:要不要报批?能不能领报酬?年龄有没有限制?

一、问题的实质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涉及报批程序、报酬限制、年龄上限等多个敏感问题。实践中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时有发生,必须严格规范。

二、政策定位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三、核心回答一: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省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经市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备案。高校处级、科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均须报学校党委进行审批,任期届满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核心回答二:能领报酬吗?——不能。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如果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领取了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五、履职规范和年度报告要求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也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对组工干部的审批操作要点

在审核退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申请时,应当重点把关:是否确属工作需要、是否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本人是否已有其他兼职、年龄是否未满70周岁、拟兼职的社团业务范围是否合规。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需说明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及兼职的理由、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以及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