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相应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和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以及社会兼职等。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注意安全,不得影响学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缓解经济压力。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管理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
(二)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线上申请;
(三)开发和在线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指导;
(四)筹措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五)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和用工部门的权益;
(六)学生管理奖助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申请、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工作岗位,可以是一次或者是多次,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三个月;
(二)用工部门设立固定或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校园网“智慧校园”-“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提交岗位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汇总,并学生管理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资助中心向全校学生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各二级学院辅导员需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进行审核。各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工作过程要进行必要的公示等程序。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情况,包括用工要求、数量及计酬标准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通过智慧校园勤工助学系统向全校学生公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在智慧校园勤工助学系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经过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核其申请资格,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用人单位管理员对符合要求的应聘学生组织面试。
(五)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面试、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考勤、工作考核等,并和学生处通报在岗学生的现实表现情况等。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校外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请求,审查决定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加强与校外用工部门或个人联系,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个人、团体或者用工部门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各部门坚持优先遴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不允许未经审查直接录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也不允许指定录用特定人员直接上岗,对于未经部门申报岗位需求或个人申请勤工助学,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情形,将不再发放助学费用,并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任何个人、团体或者用工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与报酬
第十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按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三)基金增值;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校财务部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使用,专款专用。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配备勤工助学工作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建设;
(三)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7小时,日均工作时间为1-1.5个小时为宜,计酬标准按每小时不低于18元,如有教育部门、属地政府对标准有调整,应自发文之日起的下月,启动调整程序。在月均标准未变化情况下,采取调整(缩减)工作时间,月均标准一般每月不超过500元,月均标准由学院依据财力、上级要求,实事求是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核定。酬金发至个人银行卡。
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付;校内有创收或有专项经费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50%由用工部门支付,50%由基金经费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的报酬一次性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具体手续由用工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计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学生与用工部门或个人协商确定,报酬由用工部门或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聘用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生活俭朴,能胜任工作。
(四)原则上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或一事一议等特殊补助的学生,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重复享受资助政策。以最大限度做到应助尽助。有因特殊困难的情况,仍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管理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智慧校园-勤工助学系统填写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查和院系线上审核同意后进入用工单位审核。其中,辅导员只对申请学生是否家庭经济困难作出明确的意见,确定学生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学生,并在智慧校园-勤工助学系统里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采取竞聘上岗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上岗两种方式,经用工部门或个人考核同意,在线上完成申请和录用手续。家庭经济困难者、有专长者、学习成绩优良、现实表现良好者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自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或者社会兼职,应当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责任自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承担调解和仲裁等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四年九月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