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安徽艺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院政秘〔2025〕39号)

发布者:王艺楠发布时间:2025-06-13浏览次数:11


《安徽艺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艺术学院

2025年5月27日

 

安徽艺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教科研项目实施中的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和《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安徽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政202535号)《安徽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院政秘202449号)等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研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教研、科研(不含横向课题)、人才建设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横向课题经费采购原则上按照委托方和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费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项目课题组负责采购立项、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实施、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实施、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

第四条 项目采购工作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课题组应根据立项单位的审批结果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的编制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和违规采购。

第五条 货物类采购按以下方式操作:

单次采购预算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安徽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在五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课题组自行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每年自行采购总额不能超过同年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以省级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一)5000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采购,但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二)5000元(含)-5万元(

含)的,按以下方式采购:

1.在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采购。

2.市场比选采购。原则上应采取不少于2人且不低于2家的市场比选采购,并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采购后需在采购系统进行备案。

3.网上竞价。通过采购管理系统“网上竞价”模块发起采购和合同审批,采购完成后无需备案。

第六条 服务类采购按以下方式操作:

单次采购预算十万元以上的按照《安徽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在十万元(不含) 以下的,由项目课题组自行采购,相同品目的服务每年自行采购总额不能超过同年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以省级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一)5000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采购,但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二)5000元(含)-10万元(不含)的,课题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独家采购,须有不少于2名本校教师与相关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填写《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采购完成后在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七条 教科研采购备案数额为5000,其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等设备的低于5000元也应当进行备案。

第八条 科研采购各类备案的项目,学校将对相关项目的采购单位、采购内容、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等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学校相关部门调查不影响项目执行的,课题组可继续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第九条 自行采购金额单次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在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采购的项目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以网络采购平台交易信息和交易规则作为履约、违约处理和采购资金支付依据。

自行采购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则上应使用学校统一制订的合同模板。在采购管理系统内进行合同备案,再持系统内打印的《自行采购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由经费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项目经费采购货物单次预算达到五万元或采购服务单次预算达到十万元的,由项目课题组提出采购申请,经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等设备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查询申购人名下同类资产状况,避免重复配置(如出现重复配置,将无法通过采购备案,责任由采购人自负)。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自行采购的,由项目课题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不少于3人,参与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非自行采购的,由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学校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采购的物品应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未进行资产登记和办理验收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采购价款。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采购同类型物品应合并采购金额计算,不得人为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采购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须组织三名及以上论证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第十六条 对项目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及校领导同意后,可不受限额限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特事特办的灵活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项目业务管理部门需组织3名专业人员对单一来源项目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材料,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艺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202148号)废止。



附件1:安徽艺术学院教科研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览表.docx

附件2:学校认可的网络采购平台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