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任维发布时间:2026-03-17浏览次数:1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
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教审〔2024〕3号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规范省属高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着力推进高校采购方式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切实防范化解采购风险,持续提升招标采购工作质效,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采购营商环境,结合高校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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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高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省属高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指财务隶属关系在安徽省教育厅、年度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普通高等学校。

省属高校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校内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省属高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货物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第二阶段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省属高校需按规定履行进口产品相关核准程序。

第五条 省属高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框架协议方式,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二章 校内框架协议采购

第六条 省属高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校内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一)配件、耗材,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二)为本单位教学、科研、运行、管理所需的服务,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三)单项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

本条前款第(一)、(二)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总预算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第七条 校内框架协议可由省属高校自行征集,负责实施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也可直接使用省级或属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第八条 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即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

第九条 在征集程序开始前,省属高校应当明确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集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采购包的划分;

(五)框架协议采购的类型(封闭式);

(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需确定入围供应商淘汰比例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七)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方法;

(八)框架协议的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九)框架协议期限;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十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明确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四)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五)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当明确工程内容、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工期、工程实施的地域范围、工程量计量方式等。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校内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校内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校内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确定订立校内框架协议后,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除因特殊原因,入围供应商无法完成项目业务外,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因不可抗力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导致供应商不再具备履约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鼓励省属高校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校内框架协议采购在征集入围供应商、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与评价等环节实行电子化管理,推进交易流程和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智能化,提高框架协议采购效益。

 

第三章 校内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第一节 征集及入围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校内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能够确定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校内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校内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能够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的,应当同时在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校内框架协议的期限;

(六)报价要求;

(七)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八)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九)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一)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二)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三)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适用于高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十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

第十七条 校内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征集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省属高校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校内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校内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入围供应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九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一阶段入围结果公告;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价格;

(五)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六)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七)公告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校内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集人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需求以及入围价格;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分项价格或者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

(五)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六)适用框架协议的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七)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八)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其他附件;

(九)框架协议期限;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十一)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称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校内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校内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校内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校内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第二阶段合同授予及履约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校在授予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采购合同前,应当已落实采购指标预算,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五条 校内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使用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二十六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校内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发布二次竞价公告,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

第二十七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并发布公示。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第二十八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省属高校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内容及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定期将自行征集的非政府采购校内框架协议的项目名称、范围、入围供应商数量、协议期限等信息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框架协议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管理;建立用户反馈和考核评价机制,接受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考核评价情况向使用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予以解除: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经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直属中专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