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1-09-14浏览次数: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艺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的,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学校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日以下拘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到五日(包括五日)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到十日(包括十日)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参加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出版物、网络刊载存有民族歧视、侮辱或其他国家禁止内容,或利用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用他人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含电脑、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资助款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款项,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涉及学生违纪事件的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器械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斗殴,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与或者组织赌博的,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大型活动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严重扰乱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在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等,且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相关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及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或者使用明火器具、炊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购买者和使用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消防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外出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者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对旷课(迟到或者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1学时)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75学时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一学期内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当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正常教学考核,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载入其学籍档案,仅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作弊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给相关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决定:

(一)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的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二)对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合规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具体申诉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根据学生表现,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安徽艺术学院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参照班委会、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三)对学生作出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的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讨论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对学生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系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所有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处分或者本天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