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2-04浏览次数:216

(院政〔2020134号  颁发日期:202011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购〔20161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使用财政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学校工程类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五条  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无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附设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经费预算、采购资金管理,各采购使用部门负责采购立项、采购参数设置、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重大投诉问题;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项目需求论证;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接收、处理《安徽艺术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申请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负责对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管理;

(六)负责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

(七)负责学校采购评审(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平台的系统管理;

(九)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签订,参与采购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上传; 

(十)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

(十一)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通过安徽省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四)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工作;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和审计监督;

(二)督促规范采购行为,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履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单位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采购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与验收,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六)负责办理主管经费采购项目的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履约工作。

采购项目按照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负责采购过程中涉及参数质疑的答疑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更正;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四)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五)负责采购供货、验收、入库,办理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等;

(六)负责领用采购形成的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联系集中采购机构按其运行规则具体实施。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三)学校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省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设备仪器采购,根据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有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对一定时间内使用量较大、采购次数较多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关采购方式可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

第四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时间要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会商财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对全校采购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会商,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学校集中采购预算,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增加采购预算的应落实采购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还须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依据“急需和必须”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制。

采购项目含有进口设备的须填报《进口产品论证表》,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或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采购: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有关程序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按以下程序采购: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分散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二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集中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申购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属政府采购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采购中心负责申报政府采购或组织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外,一般由使用单位通过网上商城自行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公告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成交人)商定采购合同。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文本由采购中心、采购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和财务部门分别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履约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完成采购预算调整并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项目追加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如需签订采购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牵头组建验收工作组,相关部门参加,其中,采购参数制定部门为主要验收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对小额或通用项目,经采购主管部门授权后,可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束,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报告中要载明验收过程,以及通过(或未通过)主要理由、事实依据、整改目标等。验收未通过的,采购中心负责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验收过程性资料永久性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报批、支付手续,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报批、支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心和财务部门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采购使用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明确保存媒介、归档责任人、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或帮助他人从事下列违规行为:

(一)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四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依法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