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07-02浏览次数:294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学术科技奖、道德风尚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和校长特别奖等七项,统称校内奖学金。

 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各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单科每一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或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

 (三)身心健康;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安徽艺术学院学生奖学金:

 (一)宿舍卫生评比不达标,不服从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宿舍的;

 (二)体育成绩不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的;

 (四)不尊敬师长,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五)其他不适合参评安徽艺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的情况。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

 (一)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一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6%,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8%,每人每年500元;

 (二)学习优秀奖以平均成绩为主要评定依据,获奖学生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必须在班(年)级的前40%,其中一等奖应该排名前10%、二等奖应该排名前2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学习优秀奖:

 1.有旷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现象的;

 2.任何一门课程低于60分,或考核不及格;

 3.本学年任何一个学期成绩没有达到要求的。

 第六条 学术科技奖

 (一)学术科技奖用于奖励在学术和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团队),一等奖3000元/人(团队)、二等奖2000元/人(团队)、三等奖1000元/人(团队);

 (二)申请学术科技奖的学生(团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科协等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评比)决赛阶段中获奖,个人前6名,团体前3名;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题性学术论文(独著或者第一作者);

 3.出版著作;

 4.有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证书(或者技术转让证书);

 5.在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等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全省性学术科技竞赛(评比)决赛阶段中获奖, 个人前3名,团体第1名;

 6.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专题性学术论文(独著或者第一作者);  

 7.在学校(含多校联合)举办的学术科技竞赛(评比)中获奖;

 8.在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含授权的专业机构和多校联合)举办的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奖;

 (三)符合本条(二)款第1至4项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或者二等奖,符合第5、6、8项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或者三等奖,符合第7项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三等奖;

 (四)学术科技奖由学校统一评定,不作名额限定。

 第七条 道德风尚奖

 (一)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者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二)申请道德风尚奖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典型,在同学中产生广泛影响;

 2.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见义智为,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志愿者活动,事迹典型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4.身残志坚,顽强拼搏,成为广大同学学习楷模;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取得优异成绩,事迹典型,并在同学中产生广泛影响;

 (三)道德风尚奖由学校统一评定,不作名额限定。

 第八条 文体活动奖

 (一)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或者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二)文体活动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第九条 社会实践奖

 (一)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二)社会实践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第十条 团学工作奖

 (一)团学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校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二)团学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第十一条 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者有非常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或团队,奖励名额和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本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部负责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申请校内奖学金项目不得超过3个;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

 (三)系评审、推荐。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等奖项进行评选,并按规定的条件推荐学术科技奖、道德风尚奖和校长特别奖等奖项候选人。各奖项评选和推荐结果应当在院系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对各奖项评选和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系或者学生工作部反映,系或者学生工作部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对系各项奖学金评选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各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并提出获校长特别奖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校外团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或者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统称校外奖学金)应当有相应的评审办法,评选条件必须符合校内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和团学工作奖等三项奖学金的评选细则由各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