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学院采购项目需求(含控制价)制定与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艺楠发布时间:2021-08-30浏览次数:15

安徽艺术学院采购项目需求(含控制价)制定与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学校重大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先进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 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需求,是指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品目、数量、技术标准、关键参数、控制价和其他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具体条件,以及评标、定标的方式等内容。工程类项目需求按我校工程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采购项目需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采购项目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采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目标。

需求明确原则采购项目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采购标的的品目、数量、技术标准等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

公平竞争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项目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分竞争。

(四)厉行节约原则采购项目需求应当突出经济性、实用性,减少重复配置,杜绝奢侈采购、天价采购。



第二章 采购项目需求制定

第四条 采购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并对采购项目需求负主体责任。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的审核。

第五条 采购项目需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预算、控制价、分包情况;

(二)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六)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七)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以及其他需要提前载明的内容;

(八)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论证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采购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拟采购项目需要,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充分掌握拟采购项目市场基本情况,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初步方案。

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对采购项目需求初步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征求校外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本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

第七条 采购项目需求应当充分载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公司规模、注册地等条件设置门槛,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严禁将个别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项目需求,严禁采购项目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同时又是业务管理部门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核。

第九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需求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第十条 除下列采购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需求论证:

(一)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二)按规定在徽采商城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需求征求校外专业人员的意见。

预算金额不足100 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采购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5 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需求是否符合采购法律法规;

(二)采购项目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采购项目预算及控制价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论证结果应当记录清晰、明确,并有全体论证人员签名,论证结果归入采购档案进行保存。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应当根据论证结果,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修改完善。

正式采购文件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确需修改的,须书面征得原论证专家的意见,项目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参加采购文件编制审核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五条 专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核意见负责,若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密义务或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60天,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并报至业务管理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开展论证工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项目需求按规定进行意向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项目和进口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的论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