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01浏览次数:183

第一条  办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效果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引导功能,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教学系(部)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各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教研室(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对象为本学期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由学生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教学系(部)评价三部分组成,其权重分别对应为55%、15%、3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出勤及参与教、科研活动等方面,考核依据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课堂管理规范(调、停课管理办法及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和考勤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是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

学生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联合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在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前对授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

教学督导评价由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教案、试卷等方面测评打分;

教学系(部)评价由系(部)根据教师教学、科研等业务能力、完成教科研任务情况、参与教研活动、集体活动出勤情况及执行教学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是指评价分值≥85分,且在教学系(部)排序位于前40%(含40%)的教师;合格是指60分≤评价分值< 85分的教师;不合格是指评价分值< 60分的教师。排序百分比的计算基数为各教学系(部)本学期有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数。

第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优秀等次是评选优秀教师和年度综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必要条件。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晋职、奖惩、聘任和选拔学科及专业带头人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于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得分位于所在教学系(部)后5%且低于70分的,教师本人应制定整改措施,教学系(部)要指定专人通过教学业务指导、随堂听课等方式,帮助其整改,促进教师教学、科研等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分值小于 60分的教师;

2、本学期内出现一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3、因工作失误给学校工作、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

4、本学期在师风师德方面存在问题并造成影响者。

第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当学期课时津贴系数降低一个职称档次。连续二次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由系(部)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教学质量评价”细则由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学督导评价”细则由学院督导组负责制订,“教学系(部)评价”由各系(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考核工作依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试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